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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保證責任糾紛中,經常出現債務人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部分擔保人面對法院的執行行為,因為對判決有情緒或者其他原因,抗拒執行、躲避執行,在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往往才意識到失信懲戒的嚴重后果。
在周某與李某保證責任糾紛一案中,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李某作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周某給付債務20500元。在判決作出后,李某長期拖延履行判決生效義務,并通過采取轉移財產,斷聯躲避等方式拒絕履行判決履行義務。無奈之下,周某向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立案后,集約查控團隊第一時間向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主動履行義務,并進行“四必查”,但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在調查過程中,執行團隊發現李某存在通過向親屬朋友轉賬,捏造交易等方式轉移財產等躲避執行的行為。面對執行法官的多次約談,李某態度強硬,多次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在多次溝通無果后,執行法官裁定將李某納入限制高消費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23年4月,李某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表示因自己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準備出差時發現無法購買高鐵票和飛機票,在承攬業務時也處處碰到阻礙,所以想申請主動償還全部債務。李某因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給自己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這一系列后果最終還是要自己承受,抗拒履行義務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盡早面對事實,承擔責任才是正途。
隨著信息科技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公眾對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認識逐步深入,守約暢行天下,失信寸步難行已經逐步從人們的設想變成現實。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的深入應用,給失信人帶來了極大的制約作用,通過對失信人生活中衣食住行的適當限制,不僅能夠督促失信人盡快履約,提升生效裁判文書的履行效率,更是有助于社會大眾認識到誠信守約的正向意義,對于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