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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濱海訊(記者董欣 通訊員胡凱蕓)信用聯合懲戒機制是實現國家誠信體系和法院執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運用信用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最終失信人迫于信用懲戒壓力履行了還款義務。
基本案情:原告某商貿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經審理,法院判決某建筑公司給付某商貿公司票據票面款項5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商貿公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某建筑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也未依法報告財產,新區法院遂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進行信用懲戒。限制其高消費以后,被執行人經營者出行不便,同時考慮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影響其正常商業活動,其主動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希望解除限高措施以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負面影響。經執行法官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某建筑公司向某商貿公司及時履行了全部執行款項,最終促成案件執行完畢。
案件評析:社會信用信息在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公開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有利于企業識別客戶信用狀況,從源頭防范風險,也是從源頭減少糾紛矛盾、化解執行難的體現。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不僅僅需要政府部門,也需要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從而真正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