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堅持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源頭治理、標本兼治,加大繁種制種關鍵環節、重點領域和制種企業檢查,有效提升種子基地監管水平,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
全面摸清繁種制種情況。結合種子基地專項檢查和種子生產經營備案信息,組織開展種子生產基地摸底調查,確保基地底數清、情況明。同時,結合生產季節,對轄區內小麥、玉米、油菜、水稻、大豆、馬鈴薯等種子生產基地開展拉網式排查,全面掌握基地位置、作物種類、制種面積、生產品種、制種企業及“代繁代制”等情況。
嚴格核查種子生產資質。組織開展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核查和基地巡查,以許可備案、委托合同、品種權屬和親本來源為重點,嚴查轄區內種子生產經營企業證照是否齊全,所生產種子品種、地點等情況與生產經營許可證是否一致,生產經營檔案是否齊全,確保全程可追溯;受委托生產者是否備案及備案內容是否完整,特別是委托生產合同是否齊全,品種權屬和親本來源是否清楚,所生產種子的品種、面積是否與生產合同一致;受委托生產者是否有與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簽訂生產協議等。
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嚴查委托生產合同違約、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對擅自擴大生產規模、私自截留、私繁濫制、盜取親本、搶購套購、無證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對市場檢查中發現的非法侵權種子要追根溯源,嚴懲種子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對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加大刑事打擊力度。
加快提升基地監管水平。強化種業管理和監管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素質精良、手段豐富、協調配合的種業監管執法隊伍和技術支撐力量。推進種子基地監管執法方式創新,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規范種子生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