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救助。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獲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落實“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補貼對象覆蓋面,實現“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
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資助。建立健全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有基本型輔助器具需求的殘疾人給予支持。
殘疾評定補貼。對殘疾評定給予補貼,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殘疾評定提供便利服務。
商業保險補貼。支持殘疾人參加意外傷害、補充養老等商業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商業保險的困難殘疾人給予補貼、代繳。
困難殘疾人走訪探視服務。村(居)委會和村(居)殘疾人協會對困難殘疾人開展經常性走訪探視,及時反映和解決問題。
低收入重度殘疾人照護服務。低收入重度殘疾人數量和服務需求較多的鄉鎮(街道)應建立集中照護服務機構;有條件的村(社區)依托公共服務設施,為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社會化照護服務。
就業年齡段殘疾人托養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要發揮示范作用。鄉鎮(街道)根據需要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充分依托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農村集體閑置資源等,為就業年齡段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護理、能力訓練、輔助性就業等服務。(記者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