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節假期,都會有一些人因為工作需要堅守崗位。人民網近日發文提示,如果7天都加班,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加班費合計為17天的工資。勞動保障部門同時表示,用人單位在節日期間發的紅包和春節大禮包不能代替加班費。(1月26日《今晚報》)
隨著春節日益臨近,“春節加班費”這一話題又引發熱議。節假日如何發放“加班費”是有法可依,有據可遵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人民網發文提示,如果7天都加班,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加班費合計為17天的工資。春節加班費的這一“算法”,無疑讓廣大“加班族”深感驚喜。不過,春節加班費不能止于“有算法”,而應“有落實”。畢竟,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春節加班費往往淪為“紙上福利”。有的用人單位以效益不景氣為由拒絕發放
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玩起了“躲貓貓”游戲,能騙則騙、能拖則拖、能躲則躲;更有甚者,以解聘相威脅,使得員工不敢提及加班費。
因此,要避免春節加班費老是停留于“算法”層面,還需“兩手抓”。一方面,用人單位應有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善待員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時足月發放工資,又按規定發放加班費,員工才能為用人單位盡心盡力作貢獻,共同促進用人單位的發展壯大。另一方面,勞動部門要做員工的“娘家人”。勞動部門應為員工“撐腰”“做主”,要通過精準發力,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發放加班費。同時,員工若遇到用人單位拒付加班費,應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切忌“裝啞巴”。唯有如此,春節加班費才不會止于“算法”,而淪為“紙上福利”。(記者葉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