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水行政處罰裁量行為,近日,濟南市水務局制定了《濟南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自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2年。
該《補充規定》具體細化了10類水務領域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細化、量化,分別確定了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使水行政處罰“自由有度,裁量有據”。
濟南以“泉”聞名,《補充規定》特別指出,在泉水補給區、匯集出露區的河道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與防洪排澇、河道整治無關的建(構)筑物的,縮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態控制線內水域的,擅自取直、壓實墊高河道和溝谷的,以及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壞河道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雀山水庫和玉清湖水庫得到這次《補充規定》中的重點關注。在水庫封閉區內,從事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行為,例如割草放牧、打場曬糧、放生或電魚、清洗車輛等,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圍欄、圍壩、監控、照明等水庫設施的,或者在水庫保護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以及從事其它對水源產生污染的活動的,對個人罰款可達3000元,對單位處罰上限為1萬元。同時,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作為水行政處罰裁量的“法律依據”,《濟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濟南市節約用水條例》被多次提及。未經批準擅自開鑿水井取水,供水企業報送供用水狀況內容不實的,洗車、洗浴、洗滌、高爾夫球場、游泳館、水(雪)上娛樂、賓館等行業未采用節水技術、未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等等,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濟南市人民政府公報編輯部 李繼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