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日前出臺新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辦法》統一和整合了近年來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同時對現有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規范性和系統性。
與舊辦法相比,首先是立法依據上的變化,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外還新增了行政許可法的上位法依據。其次體現在章節方面,新《辦法》新增了第四章、第五章,增加了對于保險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的具體規定。同時還新增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規定。
依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只是在申請設立時確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變更營業場所,不可跨經營區域變更。同時應在符合開業標準后取得上級管理機構的批文,或提交申請材料,出具符合開業標準承諾書。即使在同一地點,僅僅只是營業場所面積的增加或減少,亦應向機構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提交相關材料。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因服務能力嚴重欠缺、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情形,或因戰略調整,撤銷分支機構均應提交撤銷申請。,分支機構撤銷,應進行公告,并通知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在市場準入方面,新《辦法》體現了監管趨嚴的態勢。首先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設立省級分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機構,在準入條件方面新增了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兩個具體比例要求,設立省級分支公司,申請前連續兩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新增了對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的要求,在“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的基礎上,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為C級以上”的要求。并要求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保險公司的風險綜合評級應在B類以上。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申請籌建分支機構,不得有五種情形:申請人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申請人或其下轄擬就設同一層級機構工作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正被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最近一年內受到罰沒30萬元以上款項、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或其工作人員受到撤銷任職資格、行業禁入等保險行政處罰的等等。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表示,新《辦法》亮點很多,其中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改建等流程進行規范,進一步明確行政許可程序和材料要求。 (任思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