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2日獲悉,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公布《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新規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規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新規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新規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新規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按照新規,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等。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和農貿(農批)市場管理者收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材料。如個人及企業所在行業沒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個人及企業向所在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社區工作站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記者 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