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消費者在預訂民宿時,都會看到這樣的約定——“優惠券節假日期間不能使用”。到底啥叫節假日,節前一天算不算“節假日”?近日,余姚市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參與調解的一起旅游糾紛,就涉及這個問題。
消費者王女士反映,去年“雙11”,她以1288元的價格訂購了余姚某民宿消費券,本打算預定今年6月11日晚上入住。但民宿方面卻告知“6月11日是端午節前一天,按照酒店規則算‘節假日期間’”,無法以訂購價格預訂。
王女士認為,按照國家法定,今年端午節小長假是6月12日至6月14日,6月11日并不算法定節假日,王女士不認可酒店的解釋,且按照民宿優惠券上的預約規則,王女士也不能退款,于是投訴。
余姚市文廣旅體局收到該投訴后,立即聯系余姚市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參與調解。
法官認為,民宿在銷售該產品時僅說明節假日不能用,但并沒有明確“節假日前一晚”不可預訂,按照法律規定,6月11日并不屬于法定節假日,民宿的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
經過法官的說理釋法,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民宿全額退還王女士預付的款項。與此同時,旅游巡回法庭工作人員對該民宿提出法律建議,要求銷售相關產品時應當做好備注說明,以防今后再次出現類似糾紛。
法官建議
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工作人員在處理旅游糾紛時發現,部分民宿、景區餐飲商家在消費券、優惠券上都標注了“節假日不可用”“法定節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費者在非節假日使用過程中,商家往往隨意行使最終解釋權,例如將節假日前一晚解釋為“節假日期間”,將情人節、圣誕節等“洋節日”解釋為“法定節假日”。這些情況都凸顯了旅游消費市場存在不規范經營,也對當地的旅游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要規范“節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費提示,杜絕商家濫用最終解釋權,旅游行業的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和引導,余姚法院向有關職能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強對旅游經營主體的培訓和監督,營造法治和諧的旅游營商和消費環境。(通訊員姚法本報記者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