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輝豐股份(002496.SZ)公布關于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訴訟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俊輝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
原審第三人: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與郭俊輝、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公司對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2021)蘇0982民初3918號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郭俊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第三人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損失4468310元,并承付該款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詳見2022-037號公告)。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698元,由上訴人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18151元,由郭俊輝、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負擔4254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截至目前,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一般訴訟事項詳見公司定期報告中的相關章節和已披露的公告。
本次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預計不會產生重大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來源:界面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