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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證監會公布《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為基金行業未來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的行動綱領,《規定》共七章35條。
暫行規定對參與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的各類市場機構及其展業行為予以明確規范。包括明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的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以及基金行業平臺職責定位;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標準,并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職責作出規定;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的展業條件,并對基金銷售機構信息提示、賬戶服務、宣傳推介、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職責作出規定。
基金產品方面,在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階段,優先納入符合條件的養老目標基金,后續及時總結經驗,適時逐步納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需求的其他基金。
根據《暫行規定》,個人養老金可投公募基金產品包括以下產品類型:一是,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于2億元的養老目標基金。二是,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運作合規穩健,且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根據《暫行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于200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規模不低于50億元。
此外,個人養老金基金投資顧問的管理規范由證監會另行制定,相關規范出臺前,暫不允許開展相關業務。
根據《暫行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長周期考核機制,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產品業績、人員績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鹪u價機構應當堅持長期評價原則,業績評價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單一指標進行排名或者評價,不得進行短期收益和規模排名。
(來源:界面AI)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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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人養老金基金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