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昨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簡稱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強化經營機構主體責任,促進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
總的來看,《管理辦法》主要包含以下關鍵內容:1、對董監高人員從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從個人品行、任職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等方面對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任職條件予以細化。2、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受聘人條件進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更換。3、區分人員崗位和職責,對董監高、分支機構負責人和一般從業人員進行分類管理。4、明確行業人員履職應遵循的勤勉盡責,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性行為。5、細化對經營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制度安排。6、健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監管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及從業人員基本從業信息、誠信記錄公示制度,強化聲譽約束。7、從任職考察、履職監督、考核問責三方面構建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8、建立健全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與風險管理,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資行為管理、利益沖突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9、將經營機構子公司、證券基金服務機構從事證券基金業務的相關高管及從業人員納入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10、《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
據悉,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