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近日,銀保監會發布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狀況監管評估結果。監管顯示,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狀況總體呈現穩步向好變化,從總體情況看,2021年參評銀行保險機構共計1857家,機構平均分為73.93分,較2020年提高0.14分。
不過,銀保監會同時提到,當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領域依然存在諸多問題,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真正做到以評促改、以評促建,持續鞏固評估工作成效,推動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建設再上新的臺階。
總體狀況穩步向好
2021年,沒有被評為A級(優秀)的機構,2020年曾被評為A級的1家機構因部分問題整改不到位,評估結果被下調為B級;被評為B級(良好)和C級(合格)的機構合計1466家,機構數量占比78.95%,較2020年上升0.77個百分點;被評為D級(較弱)和E級(差)的機構合計占比有所下降,尤其是被評為E級的機構138家,較2020年減少44家,占比7.43%,較2020年下降2.73個百分點。
此外,銀保監會表示,2021年,銀行保險也在重點領域呈現積極變化。股東治理、關聯交易管理、董事會治理等重點領域改革取得一定進展。
一是股東治理得分率較2020年有所提高,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分別提高2.28、5.47個百分點,商業銀行委托持股問題涉及機構(指機構家數,下同)較2020年減少23%,股權高比例質押問題涉及機構減少30%。
二是關聯交易管理得分率較2020年明顯提高,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分別提高10.44、8.93個百分點,其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分別提高15.5、11.37個百分點,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險公司分別提高12.78、8.69個百分點。商業銀行對關聯方違規授信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3%,保險機構關聯交易違規審批問題涉及機構減少29%。
三是董事會治理方面得分率有所提高,其中農村商業銀行較2020年提高1.79個百分點,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分別提高4.17、2.78個百分點。保險機構董事會屆滿超期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5%,獨立董事設置不符合監管要求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5%。
公司治理實踐成效良好
一是積極創新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有效路徑。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保險集團,率先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寫入公司章程;持續完善“交叉任職、雙向進入”的領導體制,黨委書記、董事長由一人擔任,黨員行長(總經理)和監事長一般兼任黨委副書記,黨組織全面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建立健全黨委討論決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權責清單,規范和完善黨委前置研究討論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要求和程序,確保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
二是持續探索優化公司治理的方式方法。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不斷完善董事會結構,董事會規模大致為11-15人,執行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占比各1/3左右,董事會中均有女性成員,獨立董事一般由高校教授、國際組織前負責人、國際大型金融機構前執行官擔任,董事會的專業化、國際化和多元化程度不斷提高。招商銀行董事會注重中長期發展戰略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堅持大力發展零售業務和實行數字化轉型,積極推動高級管理層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勤勉履職,治理效能持續提升。
三是不斷強化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在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上海銀行對高級管理人員50%以上的績效年薪實行延期三年支付,對中長期激勵收入依據增量業績進行兌現,對造成重大損失的領導人員績效薪酬實行追索扣回,追索扣回范圍包括遞延績效、任期激勵和已發放績效年薪。
四是充分發揮信息科技在強化風險管理中的支撐作用。銀行保險機構持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不斷提高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太平洋財險構建起與金融創新發展戰略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自主研發“風險雷達”平臺,實現防災防損的線上化、智能化管理。東莞銀行建立了對接授信審批系統的關聯交易管理系統,實現了關聯方信息篩查、識別認定、授信申報、額度審批等環節的全流程實時監控。
五是持續豐富履行環境社會治理(ESG)責任的有益實踐。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應對新冠疫情,落實減費讓利要求,保障各級財政抗疫資金高效匯劃,精準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扶持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啟動了環境社會治理管理體系建設,主動增加相關信息披露,同時加大綠色金融發展力度,將更多金融資源向綠色領域傾斜。農村商業銀行下沉服務,深耕當地,助力精準脫貧和鄉村振興。保險機構在疫情、臺風、暴雨等重大災害事件中,積極參與災害救援和防災減損,有力支持災后重建。
股東行為、關聯交易等部分問題仍需高度關注
銀保監會指出,在公司治理狀況總體穩步向好的同時,仍有部分問題需高度關注。
一是黨的領導虛化弱化。一些國有銀行保險機構黨的領導作用發揮不到位,有關制度安排較為籠統,操作性不強,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前置研究制度落實不到位。二是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入股資金不實,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出資,股東以委托資金、以發行管理的金融產品等非自有資金出資,在銀行保險機構還不同程度的存在。投資持股不合規,部分股東違規委托持股、代持股權,有的股東投資多家商業銀行,違反“兩參一控”的監管規定。部分機構存在股東違規質押股份的情形,個別機構股權質押比例過高或變動過于頻繁。股東違規干預經營,有的機構大股東通過把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薪酬等方式實際控制銀行保險機構,操縱董事會和高管層,違規干預公司經營,甚至肆意侵占公司利益。
三是關聯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識別管理不到位,關聯方識別不全面、關聯交易認定不合規,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未能按照規定報告關聯情況,一些機構關聯方授信、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超過監管規定的比例。審查監督不到位,董事會未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者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不能有效履行審查和風險控制的職責,針對關聯交易的內部審計監督缺失。存在違規利益輸送,少數機構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違規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違規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違規投資關聯方的項目和資產。
四是董事會運作有效性不足。董事會結構不符合監管要求,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占比超過監管要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數量不足,審計、關聯交易、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由非獨立董事擔任。董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欠缺,部分股權董事專業性不足,獨立董事不敢、不愿、不能獨立履職。少數機構將董事會的法定職權違規授予董事長個人,存在“一言堂”傾向。個別機構董事會形同虛設,對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重大問題的決策監督流于形式。發展戰略不審慎,一些機構發展戰略粗放激進、偏離主業,盲目追求短期業績,后期形成大量不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