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2021年12月30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的公告。
相關公告顯示,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推動基金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質增效,協會對現有的《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進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經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2014 年 9 月,基金業協會首次制定并發布《調解規則》, 上述規則是規范基金行業調解工作的直接依據。截至目前, 基金業協會通過組織調解或者促成當事人和解等方式,幫助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共 44.82 億元。
具體來看,修改后的《調解規則》共分五章。其中引入小額速調機制引人注意。主要修改內容主要是:第一是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第二是豐富多元解紛手段,拓寬糾紛解決渠道。第三是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提高小額糾紛處理效率。第四是增加“示范判決+委托調解”,推動化解群體性糾紛。第五是確立無爭議事實記錄,強化訴訟與非訴訟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