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在本月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公布《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后,近期,中證協進一步下發《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明確券商收益互換業務的保證金管理的相關要求。
《意見》明確,掛鉤標的為股票、窄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信用債的,券商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約名義本金的100%;四種情形下,保證金比例應在覆蓋交易或衍生品風險敞口的同時,不低于多頭或空頭名義本金孰高的25%。
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明確四大規定
據悉,此次中證協進一步對券商收益互換業務作出四條明確規定:
一、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掛鉤標的為股票、窄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信用債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約名義本金的100%,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證券公司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應當覆蓋交易或衍生品風險敞口,且不低于與單一對手方開展的多頭或空頭名義本金孰高的25%,這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多頭或空頭收益互換掛鉤股票不少于50只,且單一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2)多頭與空頭收益互換掛鉤標的的過去一年相關系數不低于80%;(3)多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與空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4)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掛鉤其他標的,有對應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種的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對應保證金比例;證券公司掛鉤寬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無對應期貨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證券公司與同一交易對手方同時開展上述交易的,對應掛鉤標的的保證金比例應分別計算,不得通過向交易對手方支付保證金等方式突破保證金管理要求。
衍生品業務將延續頭部集中趨勢
公開資料顯示,券商可從事的場外衍生品業務品種目前主要包括場外期權和收益互換兩類。收益互換業務自2012年開始試點,近年來穩步發展,全行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規模已達數千億。收益互換等創新型資本中介業務逐漸成為券商業務新增長點。
據中證協最新披露的《場外業務開展情況報告》,2021年10月,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新增初始名義本金3590.09億元,較9月減少1264.20億元;截至10月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9830.53億元,較9月末增長361.23億元。
從業務集中度來看,10月份收益互換業務新增規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義本金共3126.68億元,占當月收益互換業務新增總量的87.09%;10月份場外期權業務新增規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義本金為1605.79億元,占當月場外期權業務新增總量的64.08%。截至10月末,存續的收益互換以其他類(55.86%)、股指類(20.02%)為主,存續名義本金規模較大的前五家券商在收益互換的全行業占比達72.02%。
另據申萬宏源方面披露的數據,開展場外收益互換業務需具備交易商資質,衍生品業務將延續頭部集中趨勢。目前“持牌”券商(即具備場外期權交易商資質的券商)共計41家。其中,場外期權一級交易商僅中信、中金、華泰、中信建投、廣發、招商、國泰君安等8家券商,二級交易商有33家。但在2020年場外收益互換新增規模中,業務規模前三名的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達86%(華泰50%、中信23%、中金13%)。
有頭部券商專業人士表示,收益互換是為專業機構投資者提供資產配置、證券投資、風險管理的基礎工具,有助于增強券商核心競爭力。近年來,一系列政策、制度的出臺、修訂和完善,為促進證券行業創新業務平穩運行與發展以及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根基更加穩固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衍生品業務作為券商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創新業務,監管也為其提供了堅實有效的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