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來,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上交所組織專門力量,持續精簡優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著力打造簡明、清晰、友好的自律監管規則體系。這項工作是中國證監會貫徹國務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工作方針、整合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在交易所層面的具體落實,也是扎實推進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一項具體舉措。整合中,既強調大力精簡優化上交所自身的規則體系,又注重與中國證監會規則的功能互補和滬深交易所規則的協調一致。
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為核心的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是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經過多年積累,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逐步完善,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管理信息披露事務、辦理信息披露業務的重要依據。但另一方面,現行規則數量過多、層級繁雜、規定分散等問題也日益凸顯,給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場參與方查閱、掌握和使用帶來一定不便。
本次規則整合以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為主線,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精神,借鑒吸收科創板先行先試經驗。結構上,形成了《股票上市規則》、自律監管指引、自律監管指南3個層次,分別對應一般規定、專項規定、規范公告編制發布和便利業務辦理的制度功能。規則數量上,主板由原先的百余件歸并整合至37件,其中常用規則15件。內容上,將同一信息披露業務重復、交叉或者分散于各個規則的條款,整合成統一、明確的專項規則,在《股票上市規則》下形成規范運作、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等12件自律監管指引,以及公告格式、業務辦理2件自律監管指南。
具體而言,《股票上市規則》修訂方面,主要從如下3個方面進行調整。一是將上位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歸并整合。如,整合上位規則中公司治理的制度規范,統一歸入新設“公司治理”專章,并加以明確和細化。二是順暢與下位業務規則的銜接。提升吸收下位規則中重要的規范性要求,過于具體或實踐中需要經常修訂的內容下沉至下位規則規定。三是將實踐中已有共識的做法通過規則予以確認。對日常監管中存在規則空白,但上市公司已經比較熟悉、投資者也比較認可的做法,通過規則加以確認,形成統一、公開的監管標準。
此外,在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按照“搭好體系框架,避免內容大改”的原則,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整合。
一是減少層級。精簡長期以來形成的較為繁復的規則體系,將原有基本規則、細則、指引、通知及指南等規則類別,整合為以《股票上市規則》為中心,以自律監管指引、自律監管指南為細化輔助的3層規則體系,既各有側重,又相互銜接。常用規則中,業務指引類規則統一以“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命名,業務指南類規則統一以“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命名。
二是歸并整合。將散見于不同規則的同類事項,實行橫向歸并,形成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購重組、監管職責4大類。其中,整合與公司治理、規范運作有關的現行10余件業務規則,制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歸并直通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內幕知情人報送等業務規則,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歸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等要求,制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合并《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及其他散見的持股變動管理規定,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變動管理》。
三是統一編號。對《股票上市規則》之下的常用業務規則納入編號管理,依序進行編號,方便市場主體識別和查詢。對于修訂不久或使用效果良好的規則,不修改內容,僅做編號處理。如,《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僅分別重新命名編號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第10號、第12號。
四是明確標準。做好上下位規則銜接,將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細化的規范性內容保留在自律監管指引中,將操作性、辦理性的事項下沉至自律監管指南,并注意規則間的協調統一。將原分散在指南、通知等較低位階文件中的規范性要求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其中不適應的規定。將實踐中執行的合理的監管標準納入規則中,向市場公開,避免“口袋規則”和“隱形門檻”。如,修訂《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根據停復牌實踐進一步明確申請文件要求、精簡與重大資產重組指引重復的披露內容等,并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停復牌》;修訂《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重大資產重組》,明確披露重組提示性公告后終止需遵守1個月內不再籌劃的要求等,并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修訂《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回購股份的用途限制、回購期間的股份發行要求等,并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股份回購》;結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踐問題,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等,并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
除《股票上市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將向上市公司公開征求意見。需要說明的是,科創板現有規則體系結構較為清晰,本次僅進行統一命名和編號。
歡迎上市公司和市場各方就本次規則修訂整合提出寶貴意見,上交所將根據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盡快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