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近日,基金業傳出消息,部分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已收到《關于規范基金投資建議活動的通知》。據悉,此次《通知》包括對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的業務界定以及規范整改安排。
通知》指出,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基金法》《關于做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工作的通知》(簡稱《試點通知》)關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管理、行為規范等有關要求。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非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兩種形態,均應遵守上述規則。
而基金銷售業務附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應當遵循基金銷售業務基本法律關系:業務開展主體為基金銷售機構;標的基金為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售的基金產品;服務對象限于該機構的基金銷售業務客戶; 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服務單獨收取費用;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投資建議,不得提供基金組合中具體基金構成比例建議,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的業績,不得提供調倉建議。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各機構不得新增開展不符合《試點通知》的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包括“不得展示或上線新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已上線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不得新增客戶,不得允許存量客戶追加組合策略投資”。同時,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存量客戶:正在對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進行規范整改,后續存在不能持續提供服務的風險。
據悉,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存量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規范為符合《試點通知》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同時,不具有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將存量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活動整改為符合前述法律關系的基金銷售業務。
據《通知》要求,各機構需于11月10日前報送業務整體規范整改方案、存量業務情況,此后應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情況。
《通知》附件還帶有“存量業務情況月報模板”,分為“非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和“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兩表,主要涉及“開展的提供基金投資建議活動情況”、“整改情況及計劃”兩部分。
部分第三方銷售機構表示,將根據規范要求將剩余基金組合業務全面轉型為投顧服務。
業內人士指出,未來沒有投顧資質的銷售機構將不能提供基金組合類方式的服務,未來基金銷售機構選擇與擁有投顧試點資質的機構合作將變得更為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