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銀保監會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著力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
今年年初,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在近6個月內收到意見建議數百條。結合意見建議,《通知》進一步細化并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
明確互聯網人身險專屬產品定義,準入門檻有升有降
《通知》明確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并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
《通知》還明確定義了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的范圍,即限于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依據《通知》,保險公司(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符合如下要求: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對意見稿,《通知》考慮到互聯網人身險市場上中小企業占據C位的即成事實,一方面抬升了長險門檻,另一方面降低了一般準入的資質門檻,比如,將其中的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的要求從50億元降至30億元,以及將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處罰改為未受到“重大處罰”。
細化監管規則,保護消費者權益
《通知》細化了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核?!翱招幕钡葐栴}。
同時,強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通知》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得快退得慢等服務問題。
《通知》還從源頭上規范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通過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對單一渠道實施細化的定價回溯監管,年底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
《通知》的一大創新之處在于首次對單一渠道實施細化的定價回溯監管。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這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并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范圍,并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后處置機制,對于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并整改。
同時,為確保保險機構有序整改、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執行:《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關于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機制,《通知》規劃了一年的試運行期,以便調整有關指標參數,保障回溯機制運行順暢、科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