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資本邦了解到,證監會網站10月12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景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景華處以500萬元罰款。
當事人:景華,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操縱期間景華控制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的方式,操縱“仁東控股”。操縱期間內,中小板綜指累計上漲42.65%,“仁東控股”累計競價成交量為35.45億股,股價最高上漲380.48%,振幅400.77%,累計下跌20.26%,偏離中小板綜指62.91%。經計算,賬戶組在上述操縱行為中虧損269億元。
【控制使用83個證券賬戶】
經證監會調查,從景華自認、相關人員指認、資金關聯、交易設備關聯等方面的證據,可以認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共384個交易日,簡稱“操縱期間”),景華控制其本人、近親屬、一致行動人、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以及委托其投資的客戶賬戶等共8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東控股)股票。
在聽證過程中,景華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主觀上沒有操縱股價的意圖。當事人沒有賺取二級市場證券差價的主觀意圖,也沒有將暫時性盈利占為己有的主觀意圖。
第二,客觀上沒有操縱行為。大量申報并撤單系證券公司強制要求下的被動減持,由當事人及其朋友通過融資融券方式承接被動減持的股票是群體決策行為。期間股價上漲可能是其他人拉抬的結果。
第三,仁東控股已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涉案事項直接影響當事人對仁東控股基本面和未來可能性的判斷。本次行政處罰應中止并延后,待仁東控股相關涉嫌違法事實查明后再作處理。
第四,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證券)未按規定落實內控制度,違反合同約定,強制對賬戶組持有的“仁東控股”平倉,且平倉過程存在重大過錯,導致“仁東控股”連續跌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第五,“仁東控股”連續跌停后,當事人采取措施積極履行債務、安撫業務合作人。當事人交易“仁東控股”虧損嚴重,無力承擔高額罰款。
綜上,當事人請求延后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
第一,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中稱其投資仁東控股,使股價抬升,再通過收購改善公司基本面,實現“股價先行、業績后跟”,充分證明當事人具有拉抬股價的主觀意圖,也與當事人不斷通過融資融券放大交易規模、股價大幅上漲的客觀事實相互印證。
第二,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客觀行為。一是當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交易“仁東控股”的事實,有當事人本人自認、相關人員指認,以及資金關聯情況、交易設備關聯情況等證據證明,其陳述申辯意見所稱的群體決策等情況與客觀事實不符。二是賬戶組在操縱期間各項操縱行為指標均有交易所計算數據、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證明其實施了操縱市場的客觀行為,且大量申報并撤單與減持并無關系,當事人也并未提出支持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價”的證據。
第三,本案不存在應當中止行政處罰程序的情形。當事人通過交易行為實現對“仁東控股”股價的操縱,在案證據未顯示其涉案交易行為與仁東控股的信息披露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兩個行為相互獨立。
第四,在案證據顯示,操縱“仁東控股”的交易決策由當事人做出,而天風證券平倉行為屬合同履行行為,也是當事人操縱行為引發的后果,不影響對當事人操縱行為的認定。
第五,當事人雖采取了一定補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情形。證監會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時已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為期間、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配合調查及認錯態度等主客觀情況,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景華處以500萬元罰款。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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