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資本邦了解到,日前(9月13日),廣東證監局發布一則公告關于對廣東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逸信基金)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根據內容顯示,逸信基金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季度報告、披露投資者數量有誤等四大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監管在大力推動私募基金向良性方向發展。
逸信基金因4項違規,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據悉,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內容顯示,近期,其對逸信基金有關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逸信基金未按《逸信合富2號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披露逸信合富2號基金(以下簡稱:合富2號)季度報告。
二是、逸信基金的合富2號2016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投資者數量錯誤。
三是、逸信基金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合富2號再次展期的重大事項。
四是、逸信基金延遲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逸信基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證監局表示,該公司因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決定后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廣東證監局。
據悉,通過信息披露,投資人可以對管理人的投資和運作、業績等進行監督,以便進一步采取措施或行使權利。對于投資者而言,通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得到信息,是其作為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體現。在投資階段,信息是影響其進行投資決策的重大依據。所以,監管部門對管理人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情況采取監管措施,可以讓投資者更好地行使知情權,而知情權是投資者行使投資決策權和訴訟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而監管機構對于信息披露不規范采取監管措施,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意識,讓廣大投資人更好地行使知情權,從而增加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進一步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逸信基金目前管理規模區間為5至10億元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備案信息顯示,逸信基金成立于2015年7月,并于次月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規模區間為5至10億元。2018年3月,逸信基金成為中基協的觀察會員。
根據官網內容顯示,公司主要股東為原廣發期貨資產管理部核心團隊成員。從高管履歷上看,逸信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莊煒于2010年至2015年歷任廣發期貨稽核部稽核員、資產管理部交易部經理;總經理黃邵隆同樣于2010年至2015年歷任發展研究中心股指期貨研究員、投資咨詢部負責人和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目前,逸信基金以私募基金定位,專注于一二級市場的投資業務,主要的業務方向分為三大塊:以股票現貨與股指期貨對沖為主的量化對沖產品業務、以各類衍生品定價套利基礎的量化套利產品業務及以股票、期貨和債券交易為基礎的CTA產品及固收產品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逸信基金還有兩家關聯私募。一家是廣東逸信譽盛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機構類型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另一家是廣東軒睿財富管理有限公司,機構類型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頭圖來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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