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此事因驚動了國務院督查組而引起廣泛關注。
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組成員問:“你說這幾十塊錢的一個案值,罰他幾萬塊錢,過罰相當不相當?”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當即回答:“不相當!”
“不相當”的回答雖然干脆,但這位負責人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的兩個“有點”(“有點問題”“在處罰上有點過罰不當”),依然被質疑認識錯誤不深刻、不到位。事實上,賣5斤芹菜被罰6.6萬的咄咄怪事在當地并非孤例,查閱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臺賬發現,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50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5萬元的就有21起,而他們的案值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這些處罰當然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且還大多是“高抬貴手”,以規定罰款的下限來確定罰款數額;執法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里面,也確實沒有“輕微不罰”“初次不罰”這樣的內容。所以即便一些市場主體不服處罰、試圖尋求司法救濟,也難以得到當地法院的支持。知名法學家胡建淼近日就“拍黃瓜被罰5000元”一事撰文,一針見血指出了這類“有法可依”的處罰其荒謬性之所在:《行政處罰法》是基礎性法律,統率所有行政處罰規范,并約束所有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的“輕微不罰”“初次不罰”適用于《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廣告法》等所有行政處罰法規。
過罰相當是我國行政處罰立法與施行的重要原則。過罰不當,不僅有違公平公正,給被處罰人造成難以承受之重,更會引起寒蟬效應,打擊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的信心。亂罰款問題“不僅侵害人民群眾利益、增加市場主體負擔,也侵蝕減稅降費的政策效果,有損法治化營商環境,還有可能導致腐敗。”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并強調要進一步優化法治環境,規范行政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執法畸輕畸重,解決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等問題。
誠如國務院督察組有關成員表示的,執法不能只講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造良好的環境。市場監管部門一定要從穩住中國經濟大盤的高度,把握好執法的尺度,爭當“六保六穩”的護航者,不當經濟重振大局的麻煩制造者。(評論員 翟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