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信辦公布了《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其中,針對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規定明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禁止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違規轉讓公眾賬號。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其他用戶轉讓公眾賬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臺提出申請。平臺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戶進行認證核驗,并公示主體變更信息。平臺發現生產運營者未經審核擅自轉讓公眾賬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自行停止賬號運營,可以向平臺申請暫停或者終止使用。平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暫?;蛘呓K止提供服務。
同時,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范賬號訂閱數、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量等數據造假行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范公眾賬號推薦訂閱關注機制,健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處置公眾賬號訂閱關注數量的異常變動情況。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訂閱關注其他用戶公眾賬號。
此外,針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規定明確,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或者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
(二)惡意假冒、仿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布信息內容;
(三)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等服務;
(四)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發布雷同低質信息內容,生成虛假流量數據,制造虛假輿論熱點;
(五)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機構名譽,干擾組織機構正常運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屬性,標注不實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社會公眾;
(七)以有償發布、刪除信息等手段,實施非法網絡監督、營銷詐騙、敲詐勒索,謀取非法利益;
(八)違規批量注冊、囤積或者非法交易買賣公眾賬號;
(九)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