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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成功審結了松原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黃某甲、黃某乙、鄧某某的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是長鐵中院集中管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來,審結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1年3月至7月,黃某甲、黃某乙和鄧某某分別利用其在長嶺縣某通訊手機店工作期間,為顧客開卡和辦理其他業務的便利條件,將顧客手機號非法提供給多個微信群,并在顧客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顧客手機接收手機驗證碼,再將驗證碼發到微信群,從中抽取提成,黃某甲、黃某乙、鄧某某分別非法獲利3000元、2900.5元、4307元。長嶺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管職責中發現,黃某甲、黃某乙和鄧某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報請松原市檢察院并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松原市檢察院遂依法向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長鐵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黃某甲、黃某乙、鄧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獲取不特定主體個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不僅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還侵害了承載在不特定主體個人信息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最終,長鐵中院當庭作出宣判,依法判決黃某甲、黃某乙、鄧某某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000元、2900.5元、4307元,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郭雍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