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犇犇車業有限公司自行加裝、改裝裝置并銷售案
2021年12月18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線索依法到廣州犇犇車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裝置并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銷售電動自行車1輛并多收取400元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于11月2日銷售電動自行車1輛并免費加裝靠背并售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在電動自行車上自行加裝、改裝裝置并銷售的行為,并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罰款4000元。
案件二:達豪車業有限公司自行加裝裝置并銷售案
2021年12月16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到廣州達豪車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現場待銷售的7臺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分別為3臺車加裝了座椅靠背,4臺車加裝了后備箱。
當事人在電動自行車上自行加裝裝置并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電動自行車上自行加裝裝置并銷售的行為,并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7臺;2.罰款14000元。
案件三:鈴金自行車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1年7月13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廣州鈴金自行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大于350mm)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對購進的77輛電動自行車改裝加長鞍座并放置于倉庫內銷售,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均超過350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的“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海珠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改裝的電動自行車77輛;2.罰款人民幣154000元。
案件四:林某某助動自行車店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案
2021年11月5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依法前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林某某助動自行車店處理。鑒于當事人涉嫌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的行為,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55元/臺的單價購進3臺涉案“微電腦智能充電器”,并以65元/臺標價銷售;10月13日,廣州質檢院抽檢時購買了2臺;11月5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扣押封存了1臺充電器。
當事人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微電腦智能充電器”1臺;2.沒收違法所得20元;3.罰款292.5元。
鏈接: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
(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
(四)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記者:何穎思 通訊員:唐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