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正式印發,將從12月29日實施。今后,專項資金將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學校終止辦學或在規定時間內未用完的專項資金,將被統一收回。
此次《辦法》明確,合肥市政府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列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用于支持市、縣兩級教育、人社部門管理的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等。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滿一年,且年度檢查合格;依法辦學,當年無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當年未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和影響社會穩定事件……滿足這些條件的民辦學校,可以申請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在哪里?《辦法》要求,專項資金使用堅持促進發展、扶優扶強、提高質量、注重績效的原則,做到補助與項目結合,公益和發展兼顧。
今后,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民辦學校在市級及以上創建和評估等活動中取得成效的獎勵;民辦學校特色工作受到市級及以上表彰的獎勵;民辦學校教師素質提升獎補;民辦學?;A建設、信息化建設、校舍維修、設施設備添置等改善辦學條件項目的補助等。
按照要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縣(市)區管民辦學校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合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別負責市管民辦學校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工作。“管理與審核聯系起來,操作性更強。”
民辦學校根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申報專項資金,并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學校終止辦學或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由合肥市教育局統一收回上繳市財政。
學校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學校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由教育、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緩撥、停撥專項資金。
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市、縣兩級教育主管部門、人社部門分別對專項資金的審核結果負責。在專項資金審核審定、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記者 方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