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福建省紀委將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工作納入“點題整治”內容,福建省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貫徹落實有關部署,迅速行動,強力整治,重點查處了一批校外培訓機構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行為。6月19日,該局通報其中5個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校外培訓機構引以為戒,自覺守法,共同維護良好的校外培訓秩序。
福州高宏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宣傳內容案。該公司在其注冊地址現場大廳、官網網站及微信公眾號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成立時間2011年”“每年培訓3000名中高考全日制學員”“有近8000平方的操場”等虛假宣傳內容,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
福清市九色鹿外語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該公司自2020年12月26日起,在其經營場所門口廣告架上發布獲獎榮譽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罰款1350元。
寧化縣名成潛能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該公司制作發布的墻體戶外廣告內容含有“全國10000合作校之一”“與中國華為集團強強聯手”等字樣,當事人不能提供真實依據,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寧化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并處罰款7000元。
連江縣星燦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該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合同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六十條,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處罰款2000元。
莆田城廂學而優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2021年4月14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公示收費標準,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處罰,對該公司處罰款1500元。
下一步,福建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將根據福建省十二部門聯合印發的《福建省整治校外培訓機構不規范問題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行動方案》部署要求,自2021年6月起至9月期間,積極參與部門集中聯合整治,持續加大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合力,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有效推動解決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問題。(記者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