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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貸利率下降以來,提前還房貸潮一直從去年蔓延至今。為了能夠提前還貸省錢,不少“房奴”不惜鋌而走險,聽信各路資金中介的主意用經營貸置換房貸,從而減少利息支出。雖然看上去頗有誘惑力,但暗藏風險。
如果聽信中介的話進行經營貸轉貸,個人將可能面臨重大的風險。甚至,參與經營貸轉貸的銀行,也可能難逃被罰的命運。
經營貸償還房貸,犯法!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有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經營貸款用于清償房貸。銀行起訴借款人并獲得了法院支持。
據介紹,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與銀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借款18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周轉。但是銀行后續查證發現: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并且肖某拒絕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同時上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還明確: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于是,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保證人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經營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資服務產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法官認為,提交資金用途的證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義務,也是肖某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并完成舉證責任,結合銀保監部門查證的事實,法院據此認定肖某存在違約行為,支持某銀行關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司法態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股市,對于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具有積極作用。
多家銀行因違規轉貸被罰
當然,利用經營貸償還房貸,面臨風險的往往不止“房奴”個人,參與其中的銀行也難逃責罰的命運。
自經營貸轉貸之風橫行以來,年內就有多家銀行因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而遭到監管重罰。
1月6日,四川仁壽農商行書院路支行被眉山銀保監分局罰款25萬元,案由是個人經營貸款違規流入房市,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1月15日,云南新平農商行被罰110萬元,案由資金監管不到位,經營貸流進房地產企業;2月21日,招商銀行(600036)濟南分行也因同樣的問題被罰款155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年內因轉貸風波被罰的銀行機構還有湖北大冶農商行、湖北當陽農商行、民生銀行(600016)青島分行、浙江瑞安農商行、扶余市農信社等等。
縱觀這些銀行被罰的緣由,不是涉及“經營貸、消費貸、流動資金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就是涉及“個人經營貸款管理不盡職”等字樣。由此可見,非法轉貸有時銀行也要擔責。
監管部門:轉貸風險不容忽視
據統計,去年年底以來,海南、天津、廣西、陜西、遼寧、河北、江西、浙江、廈門等多地銀保監局陸續發布違規“轉貸”相關風險提示,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警惕不法中介誘導,認清違規使用經營貸置換房貸可能存在的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各地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指出,將房貸置換為經營貸的“轉貸”操作看似“優惠”“劃算”,實則蘊藏著多重風險:
風險一 中介違規操作給消費者帶來違約違法隱患。
根據監管規定,經營貸須用于生產經營周轉。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貸款合同會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但在“轉貸”操作下,銀行若發現經營貸款資金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最終將由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不但可能被銀行要求提前還貸,個人征信也會受到影響。
此外,在經營貸辦理過程中,不法中介宣稱可以提供辦理各項證件、材料的服務,“幫助”消費者申請貸款,其實是通過偽造流水、包裝空殼公司等手段獲得申請經營貸資格,涉嫌騙取銀行貸款,消費者甚至可能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風險二 中介墊付“過橋資金”,息費隱藏諸多貓膩。
不法中介所謂的“轉貸降息”,需要消費者先結清住房按揭貸款,再以房屋作抵押辦理經營貸。不法中介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慫恿消費者使用中介的過橋資金償還剩余房貸,并從中收取墊資過橋利息、服務費、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的高額費用,消費者“轉貸”后的綜合資金成本可能高于房貸正常息費水平。即使最終申請經營貸失敗,消費者仍將被中介要求承擔上述各項高額費用,同時還將承擔高息過橋資金的還款壓力。
風險三 “以貸還貸”“轉貸”操作有資金鏈斷裂風險。
經營貸與住房貸款在貸款條件、利息、資金用途、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經營貸的期限較短,還款要求也很不一樣,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償還,借款人若無穩定的資金來源,貸款到期后不能及時償還本金,可能產生資金鏈斷裂風險。
風險四 “轉貸”操作有信息安全權被侵害風險。
消費者選擇“貸款中介”的“轉貸”服務,需要將身份信息、賬戶信息、家庭成員信息、財產信息等相關重要信息提供給中介。
部分中介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后,為謀取非法利益可能會泄露、出售相關信息,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