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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中國恒大和恒大物業發布關于恒大物業約134億元的存款質押被相關銀行強制執行一事的獨立委員會獨立調查結果。
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08月02日期間,恒大物業的六家附屬公司(分別是金碧物業、金碧恒盈、金碧華府、恒大恒康、金碧世家和金碧恒康)通過銀行1–8,為多家第三方公司(作為被擔保方)融資提供該質押,相關的資金透過部分被擔保方及多家通道公司(扣除費用后)劃轉至集團。
總體而言,自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因質押擔保期限屆滿,觸發質權實現條件,被銀行強制執行的恒大物業附屬公司存單質押的總計價值為人民幣134億元。
公告稱,2020年12月中至下旬,基于集團的資金需求,集團提出開展一個專項融資業務,具體方案為利用附屬公司對外做質押,為第三方向銀行申請融資提供擔保,第三方融資所獲取資金投入到集團,以支付在2021年2月的負債及╱或應付款。該質押的目的,是繼續利用專項融資業務,為集團的其他營運及財務需要獲得資金,包括支付在2021年不同時間點到期的負債及╱或應付款。
涉及此次質押的人員為中國恒大時任執行董事夏海鈞和潘大榮以及公司及恒大地產時任的執行總裁柯鵬,三人參與了該質押的相關安排。鑒于此,董事會決議并要求他們辭職。經調查后,獨立委員會不建議恢復夏海鈞、潘大榮或柯鵬的原有職位。
獨立委員會認為,中國恒大存在著內控問題。包括:公司時任的某些董事所作所為并不符合公司對其董事的預期標準;公司雇員在促成該質押安排處理內部審批時所表現出的服從性,顯示需要更多有關一般合規要求的培訓,使得妥當的審核程序得以進行;附屬公司層面的一些批準交易者嚴重依賴內部項目負責人(即負責提起事項供審議的個人或部門)在尋求批準之前對擬進行交易承擔所有必要的合規檢查;由于公司或恒大地產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參與有關交易或就有關交易發出指示,附屬公司層面的管理人員在促成交易時表現出高度的服從性。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雇員在訪談時提到,即使交易事項違反了正常程序,他們并沒有角色去質疑集團高級管理人員所了解和推動的事項;批準交易者應就這些交易的不尋常情況提出詢問;恒大物業和中國恒大共用處所保管公司印章,以及使用相互連通并有時重疊的用印審批系統,使得恒大物業附屬公司的公司印章有可能在獲得公司或恒大地產的高級管理人員批準,但未得恒大物業管理層批準的情況下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