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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丹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最新細則中對貸款業務等政策做出調整,貸款條件取消“已結清前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間與前次貸款結清時間需間隔12個月以上”政策要求;即第一次公積金貸款結清后,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不再有時間間隔要求。
另悉,在提取方面,為方便職工使用公積金,有效維護職工權益,在提取時間中將:“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首次提取應在貸款發放一年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已還貸款本息總額。再次提取需間隔12個月,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額度不超過當年已還貸款本息總額”修改為:“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的,首次提取應在貸款首次還款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不超過已還貸款本息總額。再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請提取時已還貸款本息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