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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掇k法》旨在全面評估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以及總行支持力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促進外國銀行分行穩健運營。
《辦法》共三十六條,具體包括總則、核心要素評級、總行支持度評估、綜合監管評級、評級程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七個章節?!掇k法》從總體上對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工作進行規范,對外國銀行分行評級的基本定義、適用范圍、主要原則、評級要素、基本程序、評級結果運用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進一步調整評級權重設置、等級劃分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是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進一步制度化和規范化。監管評級是銀行業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整個監管流程中處于核心環節和基礎性地位?!?/P>
《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包括核心要素評級和總行支持度評估兩部分。其結果以核心要素評級結果為基準,總行支持度評估作為調整項。其中,核心要素評級包括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4項評級要素;總行支持度評估包括總行的經營環境風險、總行的財務狀況和管理能力以及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等3項評估要素。
核心要素評級包括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4項評級要素,評級總分為100分。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評級要素在評級總分中的權重分別為40%、30%、20%和10%。
核心要素評級結果從1至5分為五個等級。其中,1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2級、3級和4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等級數字越大,表明評級級別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總行支持度評估包括“總行的經營環境風險”“總行的財務狀況和管理能力”以及“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等三項評估要素,評估總分為15分,三項評估要素各5分。
總行支持度評估結果從1至5分為五個等級。總行支持度評估等級數字越大,表明總行支持能力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辦法》還完善了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等級。綜合監管評級等級和檔次設置與核心要素評級一致,從1至5分為五個等級。其中,1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2級、3級和4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等級數字越大,表明評級級別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根據評級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辦法》明確,監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結果,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外國銀行分行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督促外國銀行分行持續提高風險治理水平。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1級的銀行,不需要針對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在現場檢查頻率上可以相應放寬。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2級的銀行,一般不需要針對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但應針對其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時應重點關注其存在風險的領域。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3級的銀行,應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動,包括但不限于:約見有關負責人進行警誡談話、向總行通報情況、責令限期就有關問題報送書面報告、責令出具保證書、對有關風險監管指標提出特別要求、提高監管報表報送頻度、提高現場檢查或非現場走訪頻率等。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4級的銀行,除可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外,還應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動,包括但不限于:對資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對利潤分配和利潤匯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經監管部門認可的資產、責令限期補充營運資金、暫停受理增設機構的申請、責令暫停部分業務或暫停受理經營新業務的申請、責令限期撤換高級管理人員、派駐特別監管人員等。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5級的銀行,應在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的基礎上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或實施市場退出。
對總行支持度評估為1級和2級的外國銀行分行,通常應給予常規的監管關注,一般不需要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
對于總行支持度評估為3級及以下的,表明總行不僅可能難以為在華分行提供流動性和清償力支持,其財務狀況、管理能力或外部環境存在的不利因素還可能影響在華分行的持續經營,應區別情形采取約談、監管提示、責令書面報告、責令出具保證書、對有關風險監管指標提出特別要求等措施。
《辦法》顯示,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