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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消息稱,根據上海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為加大住房公積金對新市民、青年人緩解住房困難的支持力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日前印發《關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房租的通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配套的操作細則,明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房租的條件、限額、材料、方式和渠道等內容。
在放寬提取條件方面,按照上海市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等相關政策規定,租賃已經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并按規定辦妥租賃備案的職工及配偶,符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在上海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等生效中提取業務條件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房租。
在提高提取限額方面,為進一步緩解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職工支付房租的經濟壓力,符合條件的承租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房租的,每戶家庭(含單身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4500元。
意見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堅持“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大住房公積金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在促進實現“住有所居”上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