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召開“保險類糾紛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北京金融法院保險類糾紛審判情況,并發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險類糾紛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險類糾紛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標的總額達11.73多億元,涉及保險公司共計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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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表示,目前保險行業治理及保險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規范化等方面。同時,保證保險中“高利放貸”現象和涉嫌車險詐騙案件成為了目前保險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保險公司敗訴原因集中在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等方面
從案由看,保險糾紛一級案由54件,財產保險合同類案由445件,人身保險合同類案由146件,保險經紀合同、保險代理合同、保險費及其他保險類案件32件。從保險公司敗訴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責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格式條款解釋應以不利于制定方為原則進行解釋、理賠協議顯失公平等7個方面。
(圖片來源:北京金融法院《保險類糾紛審判白皮書》)
《白皮書》指出,目前保險行業治理及保險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單質押貸款業務規范化等方面。再保險糾紛中,部分保險公司混淆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以“共同保險”之名行“再保險”之實等問題也應當引起重視。
比如,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個別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資金來源、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關聯關系以及汽車購買人經濟實力缺乏必要的審查,導致不法分子進行違法操作,存在“案中案”的情況。個別保險公司還存在違反監管要求,從事異地承保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甚至將相關業務拓展至全國各地,涉及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銷售商、資金周轉中間商以及眾多自然人,人數眾多、影響面廣,極易引發群體性糾紛與群體性信訪事件。
在保單質押貸款業務中,個別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登記流于形式,保單質押貸款還款記錄保管不全,保單質押貸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對于保單質押貸款是否收取保單原件的做法并不統一。保險公司未明確保單質押貸款流程,一旦產生糾紛,極易造成舉證不能的后果,導致案件查明困難。
保證保險中“高利放貸”現象成審理難點
此外,《白皮書》還提到,保證保險中“高利放貸”現象和涉嫌車險詐騙案件成為了目前保險類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
其中,在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為: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借款人一般要有房屋抵押,同時還須向與銀行有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購買保證保險;借款人向銀行償還本息的同時,還須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當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先向銀行墊付欠款本息,然后保險公司以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保險公司所有費用,包括保費、罰息、違約金、服務費等。
《白皮書》發現該模式下存在以下三個重要問題:
1、銀行保險兩家聯手“高利放貸”,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銀行保險兩家通過捆綁銷售的方式綁定消費者,通常銀行貸款利息并不高,年息7%、8%不等,一般不超過10%。但貸款利息加上罰息、保費、違約金、服務費等費用后通常達到或遠遠超出24%,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時,保險公司即以合法形式向法院起訴,這一系列費用最終由金融消費者買單。
2、保證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不清,客觀上存在規則漏洞。目前,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較大爭議,比如金融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當如何認定、金融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當如何認定、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保險公司利用前述規則漏洞,以小額、少量、散見的訴訟進行“試水”,企圖獲取法院支持,后以大額、多量、集中的方式,利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尺度不一,標準并不統一,謀求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3、為P2P平臺等渠道商“兜底”,存在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有的保險公司通過此種方式與P2P平臺聯手,為P2P平臺放貸提供保險,以極小的“保費”為資本,撬動大額資金池,極易引發連鎖、衍生性金融風險。此外,保險公司的此種行為存在繞過國家對P2P的監管,規避法院對涉P2P案件的審查,實現不法利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