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以下簡稱“轉換業務”)試點,經營普通型人壽保險的人身保險公司均可參與,試點期限暫定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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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什么是轉換業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轉換業務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自愿提出的申請,將處于有效狀態的人壽保險保單中的死亡或滿期給付責任,通過科學合理的責任轉換方法轉換為護理支付責任,支持被保險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傷殘等原因進入護理狀態時提前獲得保險金賠付。
同時,《征求意見稿》配發了《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根據《規則》,進入約定護理狀態,即罹患10種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傷害達到《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第1至3級傷殘,普通型人壽保險保單的被保險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便可申請轉換業務。
如何進行轉換?
《征求意見稿》提出適用不同人群的兩種責任轉換方法,即保單貼現法和精算等價法。
其中保單貼現法適用于申請辦理轉換業務時被保險人已進入約定的護理狀態。該方法下,人身保險公司以身故保險金折價的方式,將原本在身故時才能給付的身故保險金提前作為護理保險金給付給被保險人。
《規則》指出,人身保險公司使用保單貼現法開展轉換業務時,應選取銷售時未附加其他人身保險產品且保險金額平準的個人普通型人壽保險保單,且保單合同生效時間超過2年。使用保單貼現法進行保險責任轉換時,被保險人年齡原則上應大于18周歲(含)。
精算等價法適用于申請辦理轉換業務時被保險人尚未進入約定的護理狀態。該方法下,人身保險公司將人壽保險的部分保單價值作為轉換基礎轉換為長期護理保險的保單價值,并以轉換后長期護理保險的保單價值計算長期護理保險保額;在申請辦理轉換業務后如被保險人進入約定的護理狀態,人身保險公司按轉換得到的長期護理保險保額進行給付。
根據《規則》,使用精算等價法進行責任轉換時,被保險人應處于健康狀態,且年齡大于18周歲(含)。人身保險公司可基于風險控制的需要,合理設置申請轉換業務的被保險人年齡上限。
約定護理狀態判定條件是什么?
《規則》明確,被保險人進入約定護理狀態的判定條件是其罹患10種特定疾病,或者因意外傷害達到《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第1至3級傷殘。
10種特定疾病包括嚴重腦中風后遺癥、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多個肢體缺失、嚴重腦損傷、嚴重腦炎后遺癥或嚴重腦膜炎后遺癥、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雙目失明、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癱瘓和嚴重運動神經元病,其疾病定義應當與《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