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進一步規范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職責,特別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到期后即終止執行,超過5年確需保留的,按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序辦理。
其次是強化預算約束,堅決做到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堅決杜絕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強化預算執行,對專項資金下達的比例與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并對預算執行進度慢、未按時分配的專項資金,按一定比例壓減下年度預算。
再次,把設置績效目標作為預算管理的前置條件,未設置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不安排預算。建立重大項目績效跟蹤機制,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督促部門單位及時整改,對預期無效或低效的項目,按程序提出調整或取消預算的意見。
最后,實行專項資金公開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監督檢查機制,隨時糾正處理。(記者孫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