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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快遞“保價”事件快速在網上發酵。
先是順豐保價1.8萬元的單子,最終僅賠付500元。后有福建快遞員汪某因快遞包裹含保價、高運費,遂起賊心,盜走客戶價值38萬元的金條。
相繼發生的熱點事件將快遞“保價”推上風口,那么在事件背后,快遞“保價”到底是什么?又將如何賠付?
順豐多起低價賠付引消費者不滿
快速“保價”的事件發酵于順豐承接的一筆手辦快遞。
在這一事件中,一名自稱王先生的用戶表示,自己通過順豐寄送價值17000元的手辦,因物品價值昂貴,花費108元做了18000元保價。
然而,寄出時完好的手辦,在收貨時卻出現了破損,導致價值大跌。由于是在運輸途中損壞,王先生申請了保價賠付,但收到的回復僅是客戶的“不是保多少就賠多少”、“只能賠償500元”的回復。
18000元保價最終只賠付500元的保價事件在網上快速傳播后,引起軒然大波。多數消費者對這一賠付結果并不認可。
事實上,順豐賠付不能令消費者滿意的事件已經發生了不止一次。在2022年9月初,廣東深圳的夏女士通過順豐寄送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給江蘇家人。該手機在運送至家人之前就已經丟失,最終這價值11000元的手機僅獲得保價賠償1000元。
短期內的多起“保價賠付”事件,令部分消費者的情緒激憤,甚至質疑保價的真實用途,微博有觀點直言“那保的意義是什么?給你增加營收???”
保價到底是什么?
如果增加了額外花費獲得的“保價”不能夠支持全額賠付,那么這樣的“保價”到底是什么呢?
這是縈繞在消費者腦子里最直接的問題。
上海建橋學院新聞傳播學院黨委書記、法學教授徐磊博士向和訊財經梳理了保價的相關知識,他指出,“快遞服務合同當中的保價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是處于優勢地位的經營者,而消費者往往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
徐磊博士同時強調,保價作為格式條款必須滿足《民法典》強調的“格式合同應符合公平原則”且提供方(快遞公司)應盡說明和警示義務。
對于保價的意義,上海信和安律師事務所主任余能軍律師向和訊財經表示,“保價對于快遞客戶在發生快遞損害丟失時迅速得到賠償,避免浪費各方人力物力具有重要意義?!?/P>
在余能軍律師看來,保價的核心價值在于“快遞損害時的迅速賠償”,但在消費者眼中,保價服務似乎僅淪為快遞企業的營收渠道。
對于上述情況,天使投資人、互聯網專家郭濤表示,“某些物流快遞公司的套路式保價格式條款,設置低額度的最高賠付金額,肯定能讓快遞公司在保價上穩賺不賠,并成為重要利潤來源?!?/P>
那么通過保價服務獲取利潤真的是一種合適的途徑嗎?
在郭濤看來,快遞物流公司作為商業性質的企業追逐利益本沒有錯,但是為了利益而犧牲消費者權益和企業社會形象,注定將會被消費者無情的拋棄。
余能軍律師同樣不認可,他表示,“保價本身是快遞公司的增值服務和信用背書行為,保價服務不能成為快遞公司的利潤來源,否則必將損害其信用,最終影響其主業?!?/P>
和訊財經就保價如何定義?保價對順豐控股(002352)的營收有多大貢獻?等問題致函順豐集團,截至發稿,未獲公司回復。
保價應當如何賠付?
在“保價”賠付事件中,最核心的爭論點在于“不足額賠付”到底合不合理?
企業在收取保價費用時堂而皇之,到了賠付環節卻不能按照保價額度進行足額賠付,這種情況并不被消費者理解。
在討論這一問題時,需要先了解當前快遞企業的保價規則。這里以順豐的保價說明為例,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足額保價、2、不足額保價。
在足額保價中,保價金額大于等于貨物實際價值,因此超過貨物實際的保價超額部分不予以賠償;在不足額保價中,保價金額小于貨物實際價值,那么理賠金額的認定將根據一定比例進行賠付,這一比例取決于投保金額與貨物價值的比重。
對于上述情況,有消費者指出,順豐取了一個“最小值”,即實際價值小于保價金額,賠付款取最小的實際價值,實際價值大于保價,賠付款按比例支付同樣小于實際價值。為此,有觀點認為,“如果快遞業保價條款再不改進,各種問題會隨之而來”。
那么保價到底是否應該全額賠付?按照什么標準賠付?
在郭濤看來,“保價意味著消費者和物流快遞企業雙方已經對貨物價值進行約定,若快遞損壞或丟失時,快遞物流企業應按照報價金額進行賠付?!彼J為,快遞企業的保價條款,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郭濤的觀點與當下消費者的主流觀點契合。從法律角度來看,全額賠付又是否能獲得支持?
徐磊博士對保價說明中的超額拒賠進行了解釋,“超額部分不予賠付屬于免責條款?!睹穹ǖ洹芬幎ㄒ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免責條款無效。”
這意味著,倘若快遞公司或業務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快遞品滅失、毀損的,則不能免除其責任。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徐磊博士進一步補充道?!霸诳爝f保價的情況下,如果賠付限額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按貨物價值全額賠付,以補足損失?!?/P>
余能軍律師則表示,由于保價金額的申報具有非強制性,保價與實際價值不符時就可能引發爭議。當高價值貨物低保價時,客戶必定要求按貨物實際價值賠付而非保價價格;當低價值貨物高保價時,客戶則要求按保價加價賠付,快遞公司意見則必然相反。
余能軍律師進一步解釋道,在法院的實際操作中,低保價通常獲得認可,高保價則不予支持。他同時強調,賠付金額應與客戶實際損失為基礎,與是否保價以及保價金額無關。
值得一提的是,9月28日,順豐官宣保價服務2.0即將上線。和訊網就新保價服務中2.0版本保價服務將有哪些優化?在賠付認定標準上又將有哪些變化?向順豐控股進行咨詢,截至目前未收獲回復。
保價等于保險嗎?
由于保價與保險一字之差,因此在部分消費者眼中,將快遞的保價視同為對于快遞的保險。
在這部分消費者看來,自己支付一定資金獲得了“保價”,理所應當在類似“出險”情況下理應獲得相應的賠付,但在上述快遞保價事件中,賠償金額與實際價值相距過大,并不能像“保險賠付”一樣令人接受。
他們質疑,“保價”打著“保險”的皮,卻沒有干“保險”的事,那么“保價”和“保險”真的一樣嗎?
徐磊博士與余能軍律師均表示快遞保價不同于保險。
徐磊博士表示,快遞保價是民事行為,財產保險是商事行為。財產保險的運作受到銀保監會管理,有嚴格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規范;快遞保價,實際上是快遞公司自己預先設定的格式條款,是快遞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民事合同行為。
余能軍律師則總結了兩者之間存在的兩點明顯不同:一、兩者的獨立性不同。保價是快遞公司與委托其運輸貨物的客戶簽署的基于運輸合同的附屬合同,從屬于運輸協議;而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獨立運行,可以向任何投保人發售的產品。
二、理賠依據不同。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和保險事故發生,根據保險法進行理賠;而保價為非監管服務和產品,其賠付根據雙方約定處理。
此外,就近期頻發的快遞保價事件兩位專家均發表了各自的看法。
余能軍律師再次強調了,賠付與是否保價無關。他表示,保價只是快遞公司的一項先行補償服務,但快遞本質還是一項運輸服務,快遞公司應當安全運送是其基本義務,不能以是否購買保價服務為賠付條件。
徐磊博士認為,“我國快遞企業的保價費標準不一、制定依據不明確,且存在一定的賠付不積極或補償不足的問題。典型事件頻發已引發不良社會效應,應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積極作為,物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規范和監管,積極制定標準化的保價制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