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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因ST浩源未完整披露新聘任董事兼高管沈學鋒的監管處分處罰記錄,且其監管處分處罰記錄較多,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對ST浩源董事會發出問詢函。
具體而言,深交所表示,8月26日,ST浩源披露《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該公告所附個人簡歷顯示,董事候選人沈學鋒于2021年8月2日因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而受到新疆證監局的警告處分,未披露其受到過其他行政處罰情況及交易所紀律處分情況。
然而深交所發現沈學鋒于2018、2020 年分別被其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9月14日,ST浩源披露《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公司正式聘其為董事兼副總經理,同時代行董秘職責。
據此,深交所要求ST浩源核查已披露沈學鋒及其他董監高的個人簡歷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鑒于沈學鋒多次被監管處分處罰的情況,深交所進一步要求公司說明聘任此人的具體原因,并結合相關規定說明該做法是否合法合規。
公開信息顯示,ST浩源新聘任董事兼副總經理、代董秘沈學鋒于2010年9月至今任公司監事,于2012年11月至今任公司審計部部長,在公司已有十余年的任職經歷。
沈學鋒任ST浩源監事期間,分別于2018年9月、2020年8月兩度因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或信息披露義務,被深交所認定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進而被深交所通報批評。
其中,2018年9月,深交所公告稱,ST浩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多次向實控人周舉東旗下公司拆借資金,占用資金日最高發生額達3.6億元,占公司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40.04%,但公司未及時對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20年8月,深交所再度公告稱,ST浩源于2019年3月-12月,在未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多次向實控人周舉東旗下公司開立商業承兌匯票、劃轉資金,截至深交所發函當日,尚余5.31 億元未歸還。
2021年8月,新疆證監局對ST浩源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表示2019年至2020年間,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為關聯人提供8000萬元擔保及因擔保責任產生的約6007.51萬元資金占用的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累計約5.37億元的事項,違反了《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故對ST浩源董監高數人作出行政處罰。
其中,時任監事沈學鋒未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事項給予充分關注,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被列為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