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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新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布了接獲清盤呈請公告,涉及延遲刊發中期業績和寄發中期報告以及股份繼續停牌。
公告顯示,于2022年8月23日,一份就一隻私募債券(為其他境外融資安排中的一項)而針對公司的清盤呈請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交。
公司已獲其法律顧問告知,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清
盤條例”)第182條,于清盤開始日期(即發起呈請的日期,亦即2022年8月23日)后對公司財產的任何處置(包括訴訟中物權),以及任何公司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變化,依據香港法律將屬無效,除非獲得高等法院的認可令。倘呈請隨后被撤回、撤銷、駁回或永久擱置,則于開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處置將不受影響。
新力控股表示,公司將強烈反對呈請。然而,鑒于公司清盤條例第182條的影響,公司董事會謹此提醒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未獲得高等法院的認可令下,于開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公司股份轉讓均屬無效。
根據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所發出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內容有關提出清盤呈請后轉讓上市發行人股份的通函,鑒于公司股份轉讓過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現不確定性,對于透過香港結算進行股份轉讓的參與者而言,香港結算可隨時行使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就公司股份臨時暫停提供其服務,而不作另行通知,當中包括暫停接納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結算系統。
獲香港結算接納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名義重新注冊的公司股票將退回予相關參與者,而香港結算將保留從該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賬戶中記減相關證券以抵銷任何已記存證券的權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將于清盤呈請已被駁回、長期擱置或本公司已從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認可令之日起不再適用。
公司將徵詢法律意見,并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保護其合法權利。此外,公司將尋求法律措施以堅決反對呈請,此乃由于董事會認為呈請并不代表其他持份者之利益,并可能損害本公司的價值。
此外,新力控股表示,因集團財務報告單位人員短缺,集團的財務報告職能無法正常有效運作,且該情形于本公告日期一直持續。由于集團目前的情況,中期業績尚無法取閱。因此,已延遲刊發中期業績及寄發中期報告。有關延遲構成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6)條及第13.48(1)條。
公司將于適當時候另行刊發公告,以向其股東通報刊發中期業績及寄發中期報告的日期。
應公司的要求,股份及本公司債務證券已自2021年9月20日下午三時三十八分起于聯交所暫停買賣。股份及公司債務證券將繼續于聯交所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