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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孫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上海證監局發現孫麗霞于2020年4月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上海徐匯區宜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決定對孫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