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6月17日,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稱,上海證券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原料自主可控,引領POCT檢測發展》存在分析結論的合理依據不夠充分、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存在不足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研報《原料自主可控,引領POCT檢測發展》署名分析師黃卓、研究所副所長邵銳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