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去1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空中飄著細雨,韓明同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接孩子放學回家。行駛到某路口時,側后方傳來一陣喇叭聲,后方的一輛電瓶車示意要超車,韓明便轉向右側試圖讓行。
可誰知,就在轉向的這兩秒鐘內,意外發生了。只聽見“砰”的一聲,電動車似乎撞到了什么東西,瞬間倒地。韓明慌忙起身,看見一位老人躺在她的電動車前,嘴角流血。
事發后,被撞老人被緊急送往醫院,但因顱腦損傷嚴重,不幸離世。據目擊者介紹,當時道路平整,通行狀況良好,老人正在路邊散步。經查,韓明的電動車購于2020年,最快時速20多公里每小時,其自述案發時車速未達最高限值。
老人正常走著路,電動車也沒超速,為何會發生事故?
“我當時注意力放在旁邊車上了,雨篷前面那塊透明窗口被雨水淋了變模糊了,我看不太清,沒有注意到邊上的老人……”被問及事故原因時,韓明懊悔不已。
余杭區交警大隊民警介紹,駕駛加裝雨篷的電動車上路,將被處以50元至300元不等罰款并責令就地拆除,若駕駛員拒絕拆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車輛,在代為拆除后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墩憬‰妱幼孕熊嚬芾項l例》也規定,禁止對電動自行車實施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改裝、拼裝、加裝行為;禁止駕駛該類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其實,給電動車加裝雨篷不僅違法,還非常危險。
“雨篷不僅會改變車體重心,降低行車穩定性,還容易遮擋視線、加大剮蹭風險,不利于安全騎行。另外,在遭遇緊急情況時,會阻礙駕駛員靈活操作,不利于脫險,金屬結構的雨篷骨架甚至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檢察官表示,本案中,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非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其自首、認罪認罰并已獲得被害人家屬賠償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日前,經余杭區檢察院起訴,余杭區法院依法判決韓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給電動車加裝雨篷屬于擅自改變車輛外觀及性能的交通違法行為,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不要加裝雨篷,已經加裝雨篷的請盡快拆除,切勿貪圖一時方便而與安全隱患相伴同行。(通訊員 余檢 記者 王艷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