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證監局公布了關于對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王冰在江海證券大慶龍鳳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在開展營銷活動中,合規意識淡薄,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泄露客戶信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二是向客戶傳遞非江海證券統一提供的投資信息,并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保證投資收益的承諾。三是電話服務過程中,營銷宣傳內容不實,存在誤導性內容和不當表述,以自稱炒股等不當方式作為營銷手段誘導客戶購買固定收益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