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官網顯示,重慶市政府于2月25日發布《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對九項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在九項予以廢止的政府規章中,包括2011年1月2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的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據悉,此前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重慶市于2011年1月28日起率先試點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
按照重慶市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的《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重慶市政府決定在部分區域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其規定,試點區域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簡稱主城九區)。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上述房產稅政策在2017年作出調整。2017年1月13日,重慶市政府發布政府令第 311 號,宣布修訂2011年施行的《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將“征收對象”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調整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新版房產稅政策中,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