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王海在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王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