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關于對易思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兩項問題。一是對部分符合回訪篩選標準的贛江-同興投顧簽約投資者未進行回訪,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二是贛江-同興投資顧問易思敏在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存在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資者發布誤導性陳述的行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易思敏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六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江西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作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贛江-同興投顧產品的投資顧問,易思敏在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存在通過微信及微信群向投資者發布誤導性陳述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