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和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規則,保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房源供應,日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通知”),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7日。
根據通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面積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二)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以及企業的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每年漲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且不超過5%。
(三)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對象主要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通過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允許優先向本單位或本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
(四)規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為集中式租賃住房,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于10套(間)。
(五)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執行住宅型租賃住房或宿舍型租賃住房建設標準。
(六)運營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具體標準為:
1.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內原4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
2.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
3.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8年;
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運營、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配置中小戶型住房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同一市場主體經營多個租賃住房項目的,可將地理位置相鄰以或位于一個行政區內的多個項目,整合為一個項目整體申請認定。
本通知適用以下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
(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三)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
(四)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類和非居?。?;
(五)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
(六)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配置中小戶型住房;
(七)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運營;
(八)閑置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途徑。
(六)運營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具體標準為:1.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內原4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2.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項目的房源,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3.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椖窟\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8年;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運營、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配置中小戶型住房和其他途徑籌集項目運營期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同一市場主體經營多個租賃住房項目的,可將地理位置相鄰以或位于一個行政區內的多個項目,整合為一個項目整體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