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四川證監局發現川財證券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銷售的基金產品準入的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
二是個別宣傳推介材料用語不規范且未提交合規審查;
三是基金銷售業務人員資質管理不到位;
四是場內基金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川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