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陳軍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陳軍偉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下埔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條第一款及《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二條第一項相關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陳軍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