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南城鴻福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南城鴻福路證券營業部存在銷售非光大證券代銷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六條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