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大連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王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河二街證券營業部(原大連西南路證券營業部)及原大連會展路證券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王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1月20日,大連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王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河二街證券營業部(原大連西南路證券營業部)及原大連會展路證券營業部擔任負責人期間存在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王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