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證監局發布了關于對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四川證監局認定,宏信證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風險監測系統未覆蓋操作風險、聲譽風險,且對其他各類風險的監測未集成在一個風險管理系統中;
二是風險管理系統有效性不足,企業風險管理平臺存在未處理的預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時對預警閾值進行評估和完善;
三是壓力測試機制有待健全,未進行多情景設置;
四是公司風險指標體系中未包含風險容忍度,未實現對市場風險主要風控指標的逐日監控。
上述行為反映出宏信證券信息技術系統保障不足,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完備,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責令宏信證券改正。